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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药店新规来了涉加盟执业药师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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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药店执行新规:加盟店必须符合“七统一”标准;支持批发企业以兼并单体药店等方式组建零售连锁;扩大自动售药机销售范围……

即日起,3万余家药店迎来新规

昨天(6月30日)晚上,河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26项措施支持连锁药店发展(文末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意见》全文)。

该意见即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年1月印发的《关于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对比上一版《指导意见》,新《意见》对药店加盟、智慧药房等方面提出了多项新举措。

国家药监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年9月末,包括连锁总部在内,河北共有家药店,新《意见》生效后,3万余家药店都将受到影响。

1、加盟店必须统一配送

与全篇未提及“加盟”的旧版《指导意见》不同,新《意见》明确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兼并、重组、加盟等形式,整合其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单体药店”。

但近些年来,加盟店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也让监管部门意识到需要在鼓励发展的同时做好规范。

为此,新《意见》指出,包括加盟店在内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符合“七统一”规范要求,即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采购配送、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品牌标识、统一票据管理。

达到“七统一”规范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加盟门店,享受药品零售连锁直营门店在审批、监管及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同等支持政策措施,药品连锁企业总部对加盟门店和直营门店负同等责任。

2、鼓励批发企业兼并单体药店

为推动药店行业整合,原《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新《意见》将鼓励范围扩大至了药品批发企业。

新《意见》的第二项写道:“支持药品批发企业以现有所属零售药店为依托或者兼并单体零售药店等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同一法人或出资人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及单体药店储存配送。

同时,对于有新收购、新加盟门店的连锁企业,《意见》也给出了更方便、更人性化的变更流程——

如果通过收购、兼并、重组、加盟等方式新纳入的门店原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连锁企业提交承诺书,可视同通过符合性检查,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及许可变更程序进行办理,经营方式变为“零售(连锁)”或“零售(加盟连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

3、远程审方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原《指导意见》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有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进行线上远程审方,同时“实行远程审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执业药师”。

而新《意见》对远程审方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

《意见》第十九项指出,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鼓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立远程药学服务(审方)中心,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和审方工作,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

实行远程审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企业可按照农村偏远地区连锁门店数量,配备一定比例执业药师外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进行药学服务。

4、扩大自动售药机销售范围

上一版《指导意见》提出“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经营规范的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飞机场、火车站等)内进行24小时自动售药机试点”,但自动售药机只允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而新《意见》一方面将开设范围从机场、车站等公告场所拓展到了社区等居民聚集区,另一方面极大地扩宽了自动售药机地可售产品范围,从原来的“只允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变化为“禁止销售处方药”,具体如下——

自动售药机要以销售非处方药品为主,可以兼顾销售其他如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定型包装中药饮片及消杀用品等上述场所急需或者应急的医疗保健用品,但禁止销售处方药。

5、支持药店利用人工智能发展24小时服务

除了扩大自动售药机销售范围,新《意见》还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满足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

24小时用药需求不仅可以通过延长实体药店营业时间、增加药师排班的形式满足,24小时无人智慧药店也可以成为实体药店的有益补充。

“无人”药店要如何为群众提供用药指导?《意见》指出“24小时无人智慧药店可以使用具备人机交互功能、能够实现顾客自测用药指导及其他专业药学服务的机器人,为药店提供专业药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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